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5年度,48號
NHEV,105,湖聲,48,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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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張富山(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 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經非訟事件法第13條 、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富山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時雖曾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但其並未於 聲請狀內載明(其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尚有多少債權金額即 )標的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人究應繳納多少聲請費 ,故聲請人之聲請顯有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本院前已於105 年8 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證據 及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之債權金 額究竟尚有多少),並以其主張標的金額自行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1 項規定繳納差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該裁定業於105 年9 月1 日送達予聲請人,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為上述補正 ,聲請人之聲請既不合法,本院自應予以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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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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