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
原 告 呂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2 份(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 條,原告起訴轉佳附繕本1 份顯有不足)。
三、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仁寶
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
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上
述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址若與公司設立地址不同,並應再
依其人數多提出足夠份數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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