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873號
NHEV,105,湖簡,873,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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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73號
原   告 沈其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圓貿易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圓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
  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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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