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73號
原 告 沈其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圓貿易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圓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
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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