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509號
原 告 徐安亨
法定代理人 徐元方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被 告 林尚叡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平夏
被 告 林珏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易君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