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1395號
NHEV,105,湖簡,1395,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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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游桂幼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姬兼林清江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 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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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