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游桂幼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姬兼林清江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 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