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鄭慈雅
訴訟代理人 蘇聖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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