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1147號
NHEV,105,湖簡,1147,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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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陳璧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佰玖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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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