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陳璧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佰玖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