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5年度,437號
NHEV,105,湖小,437,2016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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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43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國綸
被   告 周敏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債務」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述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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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