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王頌域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春娜
訴訟代理人 鄭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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