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1204號
CLEV,105,壢簡,1204,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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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4號
原   告 黃位政
被   告 林佑和(原名:林天貴)
被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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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