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原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煒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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