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326號
SJEV,105,重簡,1326,2016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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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李宜靜  (起訴狀未載)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
被   告 坤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庭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此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 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此項犯 罪嫌疑,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均屬之,最高法院72年度 台抗字第4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訴外人丁秀琴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10617、14641號起訴 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案 件審理中,此有被告提出之前揭起訴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各1份附卷足參。經查,前揭刑事案件所涉偽造之部份有價 證券,即為本件據以起訴請求之支票,則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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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