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05年度,38號
SJEV,105,重救,38,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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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許金海
相 對 人 燦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5年度 重勞小字第4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給付工資等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 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卷宗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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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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