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2269號
SJEV,105,重小,2269,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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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269號
原   告 劉秀雲
被   告 陳建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雖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惟本
院依該址寄送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
地址之處所」為由退回,復經本院職權查詢,並無姓名為「陳建
螢」之個人基本資料,亦無「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三
樓」之戶籍設籍資料,致本院不知是否確有其人或該址以送達文
書,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正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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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