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9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代理人 許志榮
被 告 范智翔
兼法定代理 范嘉倫
人 戶政事務所)
被 告 范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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