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純青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自
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9月10日起訴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計算式:59,559元×5%×375天÷365天=3,06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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