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調字,105年度,309號
SJEV,105,重司調,309,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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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薛育賢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代位訴外人薛洋子,將其與相對 人公同共有之財產為分割等語。然查,調解之進行,須調解 之請求事項,為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之給付,方有調解 之可能。而本件訴外人薛洋子戶籍在戶政事務所,無從通知 調解。是本件公同共有之分割,自難有全體共有人之參與, 縱排定調解,亦非聲請人與相對人所得自行協調分割。是以 本件有民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爰依前 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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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