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661號
FSEV,105,鳳補,661,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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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6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衍凱即弘遠商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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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