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護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5年度,878號
FSEV,105,鳳小,878,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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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78號
原   告 銳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全
送達代收人 杜錦萍
被   告 羿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28條第1 項分別訂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 ,此有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 紙在卷可稽,依上揭 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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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羿泰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