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5年度,846號
FSEV,105,鳳小,846,2016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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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46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送達代收人 蕭郁恬
被   告 楊居霖
送達代收人 楊秋萍
被   告 盧君婷
被   告 葉于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居霖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 、被告盧君婷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被 告葉于萍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有被 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參以原告之營業所地址在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 號,亦在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區域,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自為當事人最便利法院, 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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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