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姜燕華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 表 人 黃彩秀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盧美娟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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