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梅虹銮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龍崎區公所
代 表 人 蕭琇華
上列當事人間災害補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次按當事人對於地方法 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 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 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 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臺南市○○區○○段000 ○00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種植之香蕉(種植 面積分別為0.115、0.0306、0.05共計0.1956公頃)因蘇迪勒 颱風受有損害為由,向被上訴人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經被上訴人於104年9月2日派員會同上訴人至系爭土地現 場會勘,認系爭土地所種植之香蕉受損情形未符補助標準, 乃以104年度「蘇迪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編號: 00202)否准所請。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 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 上訴人猶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依農業天災救助法令及救 災原則,被上訴人應勘查系爭土地種植情形及調查農作物受 損情形,從寬認定農作物之受損率,才能據以作成系爭土地 是否符合農作物受損達20%救助標準之處分。104年8月8日颱
風重創臺南市之香蕉農作物,是眾所皆知之事實,上訴人於 系爭土地種植之香蕉確與相鄰附近農地之香蕉同受「蘇迪勒 颱風」風災嚴重之損害,被上訴人104年9月2日勘查時,系 爭土地上之香蕉未有「大面積香蕉倒伏或死亡」之情況,並 不能證明104年8月8日颱風當天受損率未達20%,因為時隔將 近1個月之期間,一般農民早已搶救復育完成,被上訴人空 言勘查當天依法完成勘查並拍照存證,並非事實,其僅以部 分生長較好之香蕉拍照,認定上訴人受災率、受損率、所受 損失未達20%,並作成不符合救助標準之行政處分,顯然有 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違法不當等語。核其上訴理由 所陳,僅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 詞,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具體情形,尚難認 其對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 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