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楊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公司債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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