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債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740號
KSEV,105,雄補,1740,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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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楊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公司債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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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