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大森木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未於訴狀正
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
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
之建物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所欲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以平
方公尺為計量單位預估),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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