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671號
KSEV,105,雄補,1671,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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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物料運籌處地區採購組高
雄採購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862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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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