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495號
KSEV,105,雄補,1495,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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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莊富榮、尤
莊月霞李莊金蘭莊玉珠莊詠麟莊勝欽莊孟璋等發支付
命令,除莊富榮莊孟璋未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外
,其餘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
443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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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