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277號
KSEV,105,雄簡,1277,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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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郭正坪
複代理人  陳仕林
被   告 鄒瑞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零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 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6,058 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 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向原告簽借定期性貸 款,並簽立放款借據為憑,約定借款額度為500,000 元,期 限7 年,自撥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2 %計算,如經轉列催收款,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按上開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遲延清償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 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 又按放款借據第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得不經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逕 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4 年6 月22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伊本金306,058 元未還,依約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小 額貸款全部查詢資料、終止契約通知書及回執、掛號函件存 根、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 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 計 3,710元
附表一:
┌─┬─────┬────────────┬──────────────┐
│編│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號│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
├─┼─────┼───────┼────┼──────────────┤
│1 │306,058元 │104 年6 月23日│ 3.419﹪│104 年7 月24日起至104 年10月│
│ │ │起至104 年10月│ │22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 │ │22日止 │ │,依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104 年10月23日│ 3.342﹪│104 年10月23日起至104 年12月│




│ │ │起至104 年12月│ │16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 │ │16日止 │ │,依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104 年12月17日│ 4.342﹪│104 年12月17日起至105 年1 月│
│ │ │起至清償日止 │ │23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 │ │ │ │,依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105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
│ │ │ │ │二成計算違約金 │
└─┴─────┴───────┴────┴──────────────┘
附表二:
┌─┬─────┬────────────┬──────────────┐
│編│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號│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
├─┼─────┼───────┼────┼──────────────┤
│1 │306,058元 │104 年6 月23日│ 3.419﹪│104 年7 月24日起至104 年10月│
│ │ │起至104 年10月│ │22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 │ │22日止 │ │,依左列利率10% 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104 年10月23日│ 3.342﹪│104 年10月23日起至104 年12月│
│ │ │起至104 年12月│ │16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 │ │17日止 │ │,依左列利率10% 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104 年12月18日│ 4.342﹪│104 年12月18日起至105 年1 月│
│ │ │起至清償日止 │ │23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 │ │ │ │,依左列利率10% 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左列利率 │
│ │ │ │ │20% 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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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