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03號
KSEV,105,雄簡,103,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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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被   告 蕭翰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許可胡晶南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 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 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 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 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 第2 項規定撤銷許可,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 可準則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胡晶南,非律師,而本件於105 年1 月13日繫屬後,其起訴主張之法律、事實爭點繁複,案 情複雜,然胡晶南歷次陳述與書狀之內容不一,迄至105 年 7 月25日尤以民事準備(四)狀中變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更易其原本主張之事實及理由,顯有延滯訴訟之情事,本院 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撤銷許可其為本 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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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