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4年度,130號
MKEV,104,馬簡,130,201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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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蘇文信
訴訟代理人 蘇文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武煌等3人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5,7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占用面積(2.7㎡+1.3㎡+0.7㎡
)×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14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
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澎
湖縣○○市○○里○○○000號)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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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