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34號原 告 李錫鈴上列原告與被告鐘興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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