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518號
FYEV,105,豐補,518,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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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柯雪美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富菘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許富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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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