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512號
FYEV,105,豐補,512,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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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沈欣儀
原   告 沈珀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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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