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5年度,594號
FYEV,105,豐小,59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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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594號
原   告 林立豐即大仁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融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
被   告 陳榮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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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