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林陳佩文
訴訟代理人 林彩香
被 告 吳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菁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