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05號
KSYV,105,家訴,105,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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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劉家清
被   告 劉家榮
      劉瑞香
      劉家福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劉玉蓮
被   告 劉英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以105年度家補字第329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40元,該裁 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 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 憑,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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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