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補字第305號聲 請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涂國華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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