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私立崇德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呂玉成
代 理 人 吳逸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年1月 15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31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6 月2 日民時新聞報。又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9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5 年6 月2 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新生報,至 105 年10月2 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乙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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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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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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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潘維奇 │高雄市私立│聯邦商業銀│020300016052│25,800元 │104年12月15日 │UA4255427 │ │
│ │ │崇德幼兒園│行九如分行│ │ │ │ │ │
│ │ │全祐企業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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