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923號
KSDV,105,補,1923,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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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陳政均
原告與被告甲桂林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9,6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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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