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華英
人
原告與被告郭君傑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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