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68號
KSDV,105,補,1868,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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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京品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田
原告與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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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品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