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洪惠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 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鍾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股東會議記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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