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34號
KSDV,105,補,1834,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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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陳忠義
      郭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
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
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12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現行實務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102 條第1 項(相當現行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此有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2924號民
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忠義、郭
保富破產,但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聲請人陳報內容無法
核定,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1,650,000 元,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 元
,扣除聲請人已繳交之5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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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