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65號
KSDV,105,補,1765,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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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池秀珍
訴訟代理人 呂文華
被   告 周光治
      周光顯
      周光亮
      周幸誼即周秋萍
      黃周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2422建號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4,636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75 ㎡×公告現值
62,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385 )+(建物課稅現值147,00
0 元×原告權利範圍1/7 )=274,63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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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