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15號
KSDV,105,補,1315,2016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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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寶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芝瑾
原告與被告台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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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