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寶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芝瑾
原告與被告台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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