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鍾朝元
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
共 同 劉秋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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