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2222號
KSDV,105,審訴,2222,201610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222號
原   告 曾鴻展
被   告 陳虹秀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間結婚,嗣105 年9 月13日於 法院成立調解離婚,爰依民法第1030之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3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