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92號聲 請 人 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育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ERMANTO賀曼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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