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518號
KSDV,105,司票,5518,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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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18號
聲 請 人 林福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運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陳運亮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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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