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02號
聲 請 人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7,264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
二、本票原本。
三、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
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四、相對人王志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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